税务机关在审查特许权使用费时,聚焦于交易的实质而非形式。接下来我们通过几个案例来深入了解一下税务部门如何判断特许权使用费的实质。
案例一:
甲公司长期从其母公司乙公司进口一种专业零部件,并签订多份《技术转让合同》《技术专利许可合同》等,同时向母公司支付相关技术提成费,但未申报该费用。2014年,丙海关对甲公司进口货物的价格开展稽查。
那么税务机关是如何判断该笔特许使用权是否应当计税的呢?
角度一:费用与进口货物存在实质关联
甲公司长期从母公司进口特定零部件,同时签订多项技术合同,合同约定的技术内容与所进口零部件直接对应。支付的提成费实质是获取并使用了内含于该进口零部件上的专利与专有技术的对价。
角度二:支付构成销售的必要条件
相关技术合同中存在限制性条款(如仅能使用指定零部件、合同终止后不得使用相关技术及处置库存),这使得甲公司不支付上述费用将无法以既定的商业条件获得并处置进口货物。因此,支付行为构成了货物向中国境内销售的前提条件。
基于以上实质关联与捆绑关系的判断,海关认定该笔特许权使用费应计入完税价格,并依法予以追征。
案例二:
谷歌广告程序的知识产权归谷歌爱尔兰所有,谷歌印度作为其“非独家授权分销商”在印度销售广告位。
印度税务局最初要求将该收入按“特许权使用费”扣缴预提税,但法院最终认定,由于谷歌印度只是“非独家”分销商,且使用商标、商号等是广告服务的附带服务,相关收入不能被定性为特许权使用费。
这提示企业,即使在合同中被命名为“技术支持费”、“推广支持费”等,只要贸易实质符合特许权使用费情形,仍有可能被认定为应税的特许权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