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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化电子发票—红字发票开具操作指引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3/10/12     浏览次数:    

如今数电票大量普及,相信大多数企业已经成为数电票试点企业,那么在这一套新的系统中我们财务人不可避免会遇到的红字发票该如何开具呢?接下来小编将为大家详细道来~

一、业务规则:

1)受票方未进行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时,由开票方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发起《红字信息确认单》后全额开具红字数字化电子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

2)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时,可由购销双方任意一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当受票方为非试点纳税人时,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发起和确认)发起《红字信息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数字化电子发票。

纳税人登录电子税务局,功能菜单依次选择【我要办税】-【开票业务】-【红字发票开具】。点击“在线办理”进入红字发票开具功能界面,主要展示“概况统计”、“常用功能”、“红字发票确认信息”、“红字发票记录”等功能。


、红字发票确认信息录入

纳税人开具蓝字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包括全部退回和部分退回)、开票有误、服务中止(包括全部中止和部分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

在常用功能模块点击“红字发票确认信息录入”进入红字发票确认信息录入界面。

“①选择票据”步骤中,录入查询条件,点击【查询】按钮,查询需要红冲的蓝字发票信息。

在查询结果中点击“选择”后进入“②信息确认”。点击【上一步】或“返回重选”图标,返回到“①选择票据”界面;下拉选择开具红字发票原因,点击【提交】按钮,跳转到“③提交成功”界面,提示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提交成功。


三、红字发票确认信息处理

纳税人对接收到的“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同意红冲选择“确认”,不同意红冲选择“拒绝”。

前置条件:发出或接收到“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

如果是需要对方进行确认的情况(例如:销方录入待购方确认、购方录入待销方确认),对方纳税人登录电子税务局后需通过【开票业务】-【红字发票开具】-【红字发票确认信息处理】,或者通过【税务数字账户】-【红字信息确认单】-【红字发票确认信息处理】模块进行处理。

录入查询条件,点击【查询】按钮。


选择需要处理的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点击“查看”按钮,进入页面进行信息确认。


点击【拒绝】按钮,作废此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点击【确认】按钮,完成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的处理操作。

注意:若发起的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需要对方进行确认,对方超过72小时未进行操作则该红字确认单作废。

四、红字发票开具

经过购销双方确认后的红字确认单,销方可在红字发票开具模块开具红票;或者销方开具蓝字发票后,蓝字发票的“增值税用途标签”为空、“消费税用途标签”为“未勾选库存”、“入账状态标签”为“未入账”或“已入账撤销”的,由销售方发起红冲,不需对方确认,开具红票。

前置条件: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状态为购销双方已确认状态或无需确认状态。

在主页面常用功能模块中点击“红字发票开具”。

点击“去开票”,进入红字发票开具页面。

点击“开具发票”按钮,提示红字发票开具成功。


注意:收购类发票抵扣勾选后发起红字信息无需对方确认,可以直接开具红票。

五、红冲发票必须注意的8个要点

1. 冲红原因

冲红原因应由纳税人根据业务实际确定。需要注意的是,如原蓝字发票商品服务编码仅为货物或劳务时,红冲原因不允许选择“服务中止”;商品服务编码仅为服务时,红冲原因不允许选择“销货退回”

2. 选择红字发票票种

各票种之间的红冲规则为“新冲旧、电冲纸”,具体如下:

1)数电票可以对数电票、数电纸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票)、税控发票进行红冲;

2)数电纸票可以对数电纸票、税控发票进行红冲,不允许对数电票进行红冲;

3)税控发票仅允许对税控发票进行红冲,不允许对数电票、数电纸票进行红冲。

3. 确认用途及入账

数电票未确认用途及入账的,开票方发起红冲流程后,对应的数电票将被锁定,不允许受票方再进行发票用途确认操作

数电票未确认用途已入账的,开票方部分开具红字发票后,允许受票方对该数电票未红冲的部分进行抵扣勾选;若开票方全额开具红字发票,则不允许继续抵扣勾选

4. 时限要求试点纳税人发起红字发票开具流程后,对方的确认有时限要求:发起红冲流程后,开票方或受票方需在72小时内进行确认,未在规定时间内确认的,该流程自动作废,需开具红字发票的,应重新发起流程。

5. 可用授信额度

试点纳税人开具数电票后,当月开具红字数电票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同步增加其可用授信额度。

跨月开具红字数电票或开具红字数电票无法对应数电票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不增加其当月可用授信额度。对于销售折让的情形,也不会增加其可用授信额度。

6. 同原蓝字发票一一对应

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发起的红字发票开具流程,不论《确认单》还是《信息表》,均需要同原蓝字发票一一对应

7. 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发票后,是否需要追回已开具发票

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数电票被红冲时,无需追回被红冲的数电票及其纸质打印件;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发票被红冲时,需要追回被红冲的纸质发票。

8. 作废红字发票开具流程

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在开具红字发票时,能够作废红字发票开具流程,具体规则如下:

1)销方发起无需确认的红字确认单,未开具红字发票前,允许销方撤回;

2)红字确认信息发起方在提交红字确认单后,对方尚未确认前,不允许修改,发起方可撤销红字确认单;

3)购销双方任意一方发起且对方已确认的红字确认单,发起方不允许撤销红字确认单,确认方可在确认后且未开具红字发票前撤销确认单;

4)已开具红字发票的红字确认单不允许撤销。

5)发起红字确认单后、开具红字发票前,原蓝字发票被认定异常凭证的,系统自动作废红冲流程。

注意!这四种情况不能红冲!

1)蓝字发票已作废、已全额红冲、已被认定异常扣税凭证、已锁定(已发起红字确认单或信息表且未开具红字发票、未撤销红字确认单或信息表)时,不允许发起红冲;

2)蓝字发票增值税用途为“待退税”、“已退税”、“已抵扣(改退)”、“已代办退税”、“不予退税且不予抵扣”时,不允许发起红冲;

3)蓝字发票税收优惠类标签中,“冬奥会退税标签”为“已申请冬奥会退税”时,不允许发起冲红;

4)发起红冲时,如对方纳税人为“非正常”、“注销”等状态、无法登陆系统进行相关操作时,不允许发起红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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